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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政部日前公告「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依據該辦法第三條規定,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在國內設有戶籍的國民,得依規定領取消費券。第六條規定,消費券之領取應由符合領取資格者親自或委託他人領取。受委託人,以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現有戶籍國民為限。第十五條規定,消費券領取截止日為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逾期未領取者,不再發給。消費券發放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得於98年1月18日至發放所領取,第二階段得於98年2月7日起至4月30日止於指定郵局領取,領取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有關消費券發放作業辦法、委託他人領取委託書格式及Q&A詳細內容,可參閱內政部網站(http://www.moi.gov.tw),歡迎符合領取資格的僑胞於消費券發放期間回國領取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