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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 1002 Date: 11/5/2009

法律中的起訴期限問題

        當事人的人身、財產或其他權益受到損害時,往往要尋找法律途徑來獲得賠償。有些當事人由於事務繁忙,對於訴諸法律一拖再拖,等到終於決定採取行動時,卻發現已經超過起訴期限。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當事人有足夠的理由和詳實的證據來取得可觀的賠償,法院也根本不會對案件進行受理。這就是訴訟中經常被提起的起訴期限問題。

        起訴期限,在法律術語中被稱做“訴訟時效”,意思是當某種錯誤行為發生後,受到傷害的人只在一定的時間�堨i以針對這一行為造成的損害提起賠償請求。一旦超過這一期限,如果法律上沒有例外的規定,當事人將不再享有訴請賠償的任何權利。這一法律制度旨在督促當事人儘快採取行動保護自身權益,否則會因時間拖延太久而對於案件的調查取證有很大的影響,不利於公正裁決。

        起訴期限並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其涉及的內容和法律問題通常比較複雜,為了方便讀者用簡單易懂的方式了解這一問題,並得到保障權益的目的,下面是加州法律的幾個簡單的例子。

        1. 醫療事故賠償案件:從傷害發生時不得超過三年的期限,如果當事人當時

        無法發現傷害,最遲也應在應該發現傷害後的一年之內起訴。

        2. 書面合同違約案件:4年;

        3. 口頭合同違約案件:2年;

        4. 人體受傷案件:2年;

        5. 欺詐案件:3年。

        起訴期限通常從傷害或錯誤行為發生時開始起算,如果當事人在當時無法獲知受到傷害,則一般從傷害被發現時起算。但是,當事人一定要在發現傷害之後盡快尋求法律保護,即提起訴訟,有時候一時的懈怠往往會造成不可彌補的權利喪失和財產損失。

        在某些情況下,同一侵權行為可以用不同的訴訟理由提出賠償要求。例如,當事人在訂立口頭合同後採取欺詐的方式違約,與其訂立合同的人可以就同一行為提起違反口頭合同和欺詐的兩個訴訟請求,違反口頭合同的起訴期限是2年,而欺詐的期限是3年。如被違約人在起訴時發現違反口頭合同的兩年期限已過,那麼他還可以提起欺詐的訴訟,而不讓自己的損失無法彌補。

        再一次提請讀者注意,訴訟期限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本文只是簡舉範例,如果您有具體的問題,一定要請教專業人士,以免因時效過期而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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