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巴馬總統在2009年10月28日簽署了一項有關移民權益的新法案。其中有些條款,修正了以往當請願人(如美國公民)死亡時,其配偶及子女即無法完成移民手續之遺憾。此新頒法案令受益人不受其親屬死亡的影響,仍可以在美國取得居留權利。因為目前移民局尚未依此法案,訂定出詳細的施行細則,我們大致上可以將此新法案先分成兩部分來分析探討:
一、 美國公民的配偶及子女:
依移民法201(b)(2)(A)(i)舊的規定,美國公民死亡時,若其配偶尚未取得移民資格,則必須是結婚已滿兩年以上者,方可自己以I-360表來繼續申請移民。
目前所頒發的新法案則取消了結婚滿兩年的條件,也不管其過去的公民請願人,是否曾為配偶提出過I-130申請。只要是該公民之配偶尚未再婚,並且能證明其婚姻真實的,不論當事人是在美國境內或境外均可自行向移民局提出申請I-360表辦理移民,但要注意的是該截止期限為公民請願人死亡內兩年必需提出申請。
此法案也包含了未婚且未成年(21歲)的子女,可以附在I-360表上一併提出申請。同時在經濟擔保上,也並不要求申請人提出I-864表。
二、 其他移民申請案的請願人或主申請人死亡時,仍可繼續完成移民手續,其類別有:
1. 直系親屬,如公民的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 親屬移民中的優先類,如公民的成年未婚子女、已婚子女;綠卡的配偶、子女;公民的兄弟姐妹。
3. 工作應聘移民之主申請人的眷屬。
4. 難民或政治庇護之請願案的受益人。
5. 非移民簽證持有”T”及”U”簽證人的眷屬。
6. 政治庇護申請人的眷屬。
此項類別規定當受益人的親屬死亡時,要繼續完成移民手續,必需同時具備以下三項資格:
(A)其親屬已為其提出移民申請。
(B)該受益人必須要住在美國。
(C而且受益人必需持續居住在美,方可受惠。
在符合以上三項資格後,申請移民時仍需由其他人提出I-864經濟擔保的表格才算完成。
若是上述受益人的親屬死亡時,該受益人並未住在美國的話,則無法引用這個新法案而受惠。唯有依照目前移民法規中之”人道理由”一途,請求讓已批准的申請案繼續生效,使該移民申請件的受益人完成作業手續移民來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