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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 1032 Date: 6/3/2010

分析最新移民法院對政庇的解釋

        【 僑報】在審理政治庇護的案件中,移民法院這幾年的態度是越來越嚴格。最近許多案子移民法院基於案子是“非正當的”(frivolous)而回絕。這引起許多人對2007年移民法院做出的判例產生質疑。因為其定義不清楚,而給予法官太大的裁量權,導致法律沒有確定性,而被認定是有需要再澄清的法律規定。在2010年的5月6日,移民法院出了一個新的解釋命令,特別針對這一部分提出說明。在此,特分析解釋目前移民法院審判政治庇護是否為“非正當的”標準,希望讓讀者了解。

        首先,先解釋一下這個判決的由來。在法律上,為了維護法律的公正性,法院強調法律的清晰明確,因為如此才能夠讓人民知道法律,進而遵守法律,這就是所謂的法律確定性。通常,法律條文中若有較抽象的字眼,大多交由法官裁量解釋,然而,這通常會導致於法官的裁量權太大而使得法律成為高度的不確定,也就是說人民無法確定自己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官的無罪心證。往往在這樣的情況下,這種抽象的名詞則需要最高法院再解釋,讓法院在裁量抽象名詞時,有個遵從的標準,如此才能加強法律的確定性。

        在2007年時,移民法院作出一個判決,其中表示如果政治庇護的案子是“非正當的”(frivolous)的,則法院可以直接駁回,不需要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政治庇護的資格。但是,何謂“非正當的”呢 判斷的標準是什麼 由於此意抽象不清,因此遭到許多人的詬病。2007年的案子法院列出了一套標準,其中規定了構成“非正當的”成立要件:1、法院告知申請人申請非正當的案子的結果;2、移民法官發現一個特定事實,指出申請人有意申請非正當的案子;3、足夠事實證明此事實是嚴重虛構的;4、移民法官給予足夠的機會讓申請人解釋互相矛盾的事實。

        在此標準下,許多人質疑什麼時候法官可以自己去找出此特定事實而不審查政治庇護條件本身呢 什麼是重大虛構 什麼時候移民法官有義務告知申請人他現在開始進行調查案件是否為非正當的。

        在2010年5月,最高移民法院對這標準作出解釋。首先,法官若要以“非正當的”為理由駁回,則必須除了政治庇護案件以外,做出另外一個判決。作為判斷根據的特定事實,法官可以從申請政治庇護的案件中所提供的事實來取證,但是此判決必須明確指出此事實是政治庇護重大要件之一,並且事實是虛構的。

        第二,當法官判斷此事實是重大虛構時,法官必須分別解釋為何申請人提出的解釋仍不可信,並且解釋為何此不可信的事實對案件有重大的影響。

        第三,只要法官在審查事實之前已告知過申請人關於非正當的申請結果,則法官在審查事實時,就沒有再告知的義務。

        由上述解釋可知,最高移民法院給予法官的權利仍然非常廣闊,法官的特定事實可以從案中取材,做出相當解釋即可成立“非正當的”駁回理由,並不需要在審查過程中再次提醒告知申請人。因此,提醒讀者政治庇護是非常專業的領域,一定要找專業律師處理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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