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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 1043 Date: 8/19/2010

身份調整的流動規則

        【僑報】目前,因為美國經濟狀況不佳,很多外籍人士都或多或少地受到一些影響,例如有些人被解雇了,不得不尋找新的工作。在這些人中,可能部分人已經遞交了移民申請或身份調整申請。在換工作的時候,他們可能需要了解一些相關的法律規定以盡可能地規避風險。我將在以下的文章裡談及這些法律規定。

        身份調整申請,作為綠卡申請過程的最後一步,是身在美國的外籍者在遞交移民申請之後向移民局提交的由非移民身份調整到移民身份(永久居民身份)的申請。為了能夠提交身份調整申請,外籍者必須滿足幾個條件:身在美國,有可用的簽證名額,以及不存在法律規定的不能進行身份調整的狀況。此外,在由雇主支持的I-140為基礎的身份調整過程中,申請人的狀況和環境不能任意變化,包括工作變動。例如,以EB-1(b)傑出教授和研究人員,以及EB-2(不包括NIW)和EB-3兩類以PERM為基礎的身份調整申請人在身份調整申請提交後的前180天內不能換工作。

        但在180天后,調整身份申請人就可以利用流動規則更換雇主了。這一來自21世紀美國競爭力法案(AC21)的流動規則,旨在解決目前美國對於熟練勞動力的需求以及目前身份調整申請處理時間過長的問題。

        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無論申請人的I-140是否已經被批准,只要身份調整申請已經提交滿180天,並且在新工作和原本工作職位相同或相似的情況下,申請人就可以離開原本支持申請的雇主更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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