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報】H1B身份的人能不能開公司 能否在保持H1B狀態的同時開辦自己的公司獲取利潤 ?這個問題的回答是H-1B身份的人能夠開公司,但是除非以這家公司的名義提出H-1B的申請並獲得批准,否則H1B身份的個人不能在自己的公司裡兼職的。
H1B身份的個人只能夠在H1B申請中指定的職位上為H1B雇主工作。因此,任何與被批准的H1B申請上寫明的條件不相符的工作都是非法的,並且違反H1B非移民身份的要求。也就是說,你有一份工作就必須有一個相對應的H-1B雇主及批准書,為沒有H-1B批准書的雇主工作就是非法打工,即使是你自己。
在回答是否可以工作時,我們要先對“僱用(Employment)”做一個定義。僱用在移民法裡普遍定義為“以獲取工資或其他報酬為目的的服務或勞動”。如果一個H1B身份的人開辦自己的公司,並且在其中工作,他從事的工作最終將轉變為他(作為公司股東)所取得的收益,這樣就構成了僱用。無論工作的結果是盈利或是虧損,只要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工作就構成僱用關係,所有這樣的僱用都需要經過批准。
而真正的“志願工作”,指的是不收取任何報酬或有任何利益回饋的志願者工作(像是Food Bank在街頭放飯,或者是每當天災人禍時在街頭幫忙要求路人捐款等),這一類的工作只是單方的付出,也就不存在非法打工的問題。
相比之下,如果H1B身份的人對一個公司進行消極投資但並不在其中從事任何工作,比如購買某一公司的股票,他可能可以為他的投資收取股息而不違反H1B的規定。一個H1B身份的人也可能獲得第二份工作許可,如果他的雇主能夠另外取得一個H1B批准。
同理,其他像F-1學生、H4身份的人,以及其他沒有合法工作許可的外籍人士,除了真實的、不收取任何報酬或利益的志願者工作外,是不能夠在任何企業中從事任何工作。這不僅僅意味著不拿薪水,也包括所謂的“志願工作”而導致家庭或個人的獲利。因此這種情況不在法律允許的純粹志願服務的範圍之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