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投資移民法是1992年通過的。至今已有近20年的歷史。近些年,由於美國移民局對投資移民的管理更加規範,批准率比較高,吸引了大量各國投資人。隨著投資移民數量的增加,美國不少商業機構看到了這一機會,逐漸湧現出繁多項目以供海外投資人選擇,這些為投資移民而設立的項目稱為項目中心或區域中心。從2008年到2010年,僅短短的兩年期間內,移民局批准的區域中心由2008年的17家增加到2010年的120家。申請項目的增加對廣大投資人來說,一方面是好消息,因為眾多的項目為投資人提供了更多的投資機會;但同時,選擇新項目也增加了投資人的投資風險。
除此之外,申請人也須知道,投資移民批准後獲得的是條件綠卡;獲得條件綠卡後的兩年內申請人可以申請永久綠卡。而永久綠卡是否被批准關鍵在於投資的項目能夠順利運行。根據我們的實際經驗,建議申請人採取三種方法選擇投資項目:
首先,所選的項目最好有兩年以上的歷史;
其次,所選的項目至少有100個申請人已經獲得綠卡;
再次,所選的項目在法律上不應該有任何法律糾紛。
總之,申請人不應僅考慮一至兩個項目,而應對所有項目進行綜合考量。面對一個項目,申請人應該了解它的歷史、成立的時間以及財務狀況等再做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