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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 1075 Date: 3/31/2011

生前信托 保障移民利益

        【僑報】近日,報紙的頭條被災難性的消息所佔據:日本地震及由此而引發的海嘯,造成死傷無數。在日本華人的安危也牽動著全世界華人的心。

        在這類突發災難面前,人是渺小的。突襲的重擊不僅直接傷害到死傷者,更是重重的摧毀了死傷者家庭的圓滿和幸福。

        面對人生的突發狀況,應該做自己命運的主宰,提前做好安排,面對突發狀況才能靈活應對。在突發事件發生時,希望能夠替家人的利益做到最妥善的安置,讓他們無憂。在此提醒廣大移民,通過訂立生前信托或是遺囑,能夠保障先免除這些憂慮。

        信托當事人——信托契約首先要明確信托的委託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託人在信托關係中具有重要地位,他必須擁有財產的絕對所有權,否則便不能以此財產確立信托。受托人在信托期間成為信托財產法律上的所有人,對信托財產擁有管理和處理的權力。受益人在信托關係中則是信托收益的享用者。

        信托目的——信托契約中應明確信托目的,信托目的不得違反法律,不違反民族習慣、公共道德,並明確受益人接受此目的,受托人可以依據此目的執行信托契約。

        信托財產——信托契約中要對信托財產進行詳細的規定。首先要列明信托財產的性質、品種、數量、質量等,有關說明要明確詳盡;其次要列明信托財產轉移的方式、時間,以便於受托人行使相應的職責。

        受托人權限——受托人在信托期限內是信托財產法律上的所有者,但其對信托財產的所有權是有限的,他因信托財產而獲得的權利是由委託人賦予的。信托目的不同,受托人的權限相應也有所不同。

        受益人的權限——受益人享受信托收益,同時也擁有相應的權利,比如對受托人的監督權等等,這些權利是由受益人在信托關係中的地位來決定的。在信托契約中需要說明的受益人的權限主要是指明確受益人享受的信托收益。

        信托期限——信托契約中要明確信托期限,信托期限可以是一個難確的時間區段,比如幾年為限,也可以以信托目的是否實現為依據,即信托目的實現之時即為契約終止之時。

        受托人的保留條款——一般而言,信托契約一經簽訂便不可隨意撤銷,委託人也不得隨意中止受益人的資格。但在某些情況下,委託人可在信托契約中明確保留條款,即保留對合同契約的撤銷權利,保留改變受益人的權力,委託人和受益人可以依照契約中的保留條款處理信托期間出現的意外變故。

        生前信托最重要的好處,是避免遺產需要通過法庭的認證手續。認證是一個公開的法律過程,令私隱權盡失。通常即使有遺囑,亦要經過認證,才能由受益人繼承遺產,除了要花時間外,亦要按遺產總值交付認證費用,往往還要交由律師辦理。在生前信托內的遺產,則完全無需通過認證手續。

        生前信托內的B信托,能幫助保留(不是增加)死者本身的遺產免稅額,故對省遺產稅亦有所幫助。

        生前信托的附加檔案,讓家庭整體財務與醫療決定,預先有更妥善的安排。

        由於生前信托是法律檔案,訂立的過程要謹慎考慮所有個人及家庭諸方面,故大家都應諮詢律師,由他按你家庭情況和個人需要設立。

        生前信托主要作用

        對擁有房地產的人士,生前信托可能是比較有效的遺產規劃工具。信托的主要功用,可以避免後人要通過法庭認證手續;法庭批准後才能將產權轉移。認證除了花費時間和金錢之外,還會喪失隱私。

        生前信托最大的好處,是避免將來子女承繼遺產時要通過認證手續,但對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生前信托還可以為他們提供保障。由於生前信托通常可以隨時更改,到子女成年後,父母到時可以考慮修改信托,讓子女來作繼承信托人。

        同時,可以避免遺產爭議。

        通常父母在遺囑或生前信托內,都會指定將來遺產由子女平均分配承繼,但也不排除部份父母由於各種原因,給孩子的遺產價值亦不同。例如,擔心子女生活較困難,心�媟P念子女對父母特別照顧,便將更多的資產分給他;另一方面,可能有令父母對子女不滿,故意在分配上有所體現。

        當然,父母有權決定如何分配遺產,但分配不均可能為後人帶來爭執,失了和氣,甚至對薄公堂,到法院為遺產分配提出訴訟。為了減少將來後人為遺產分配爭執,如果做不到均分,便要特別謹慎去避免爭執。遺囑交易惹起爭議,所以找律師訂立生前信托比較能夠確保避免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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