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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 1078 Date: 4/21/2011

移民申請獲批准 為何綠卡仍遭拒?

        【僑報】許多移民朋友常常遇到這樣的情況:先前提交的移民申請(親屬移民、職業移民、政治庇護等等)明明已經獲得批准,卻竟然在調整身份或者簽證面試的環節遭到移民局的拒絕無法獲得綠卡。這種貌似不合理的狀況其實也有合理的根據。律師介紹,在移民申請當中,受益人除了要滿足該類別申請的要求外(比如說結婚綠卡就必須滿足婚姻真實性等要求),還必須滿足一個重要條件:受益人不得具有移民法中規定的拒絕原因(Grounds of inadmissibility/Exclusion)。一些受益人滿足了某一移民類別的申請要求而獲得該移民類別批准,卻由於過往存在的一些問題或行為符合移民法中的拒絕原因而在即將獲得綠卡的環節受阻,几乎前功盡棄。那麼,“拒絕原因”具體有哪些呢

        移民法中的拒絕原因(Grounds of inadmissibility/Exclusion)有許多類別和情況,律師在此就一些最常見的情況做介紹:

        1、非法入境視為反移民法規。曾經未經入境允許(沒有簽證或許可)進入美國者,曾無故缺席移民法庭遞解程序者,曾謊稱自己是美國公民,偷渡者、蛇頭、濫用學生身份者等等,因被拒絕。

        2、在申請移民身份時不具備合法檔案(包括過期的簽證以及超過有效期的護照)這應被拒絕。這就要求在提交移民申請時,受益者不僅要有合法的居留權限,也要注意護照的有效期,必要時將護照及試延期。

        3、曾被遞解出境者或在美國逾期非法居留者應該被拒絕。逾期居留180天以上一年以下者三年內應被拒絕入境;逾期居留一年以上者在十年內應被拒絕入境。若曾被多次遞解出境或曾被判中重罪者,則廿年內都應被拒絕。但假如在舊的簽證逾期之間提交了延期簽證或轉換身份的移民申請並且沒有非法工作,則超期時間可以暫停計算最多120天。

        4、出於公眾經濟負擔或公眾健康原因的拒絕。若移民受益人患有法定傳染病或政府相信受益人可能成為公眾經濟負擔時,其應被拒絕。

        5、出於國家安全原因的拒絕。若政府有理由相信某人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則其應被拒絕。

        許多移民誤以為曾經使用假證件或者在移民申請中說謊不要緊,只要當時僥倖蒙混過關就可以高枕無憂,以後的移民申請中移民局不會再行追究,其實大大不然。律師提醒說,對於每個移民申請,移民局都會先查閱該受益人以往的移民記錄,一旦發現曾經有拒絕原因的存在,無論問題發生在何時、何地,無論當時的簽證是否被批准,都可以據此拒絕受益人的移民簽證申請。

        當然,移民法也有把符合“拒絕原因”的移民申請人一棍打死,移民法規定了一些例外(Waiver)。對於不同的“拒絕原因”,移民法有不同的豁免依據。外籍移民應根據自己的情況諮詢可靠的移民律師在適當的時機申請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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