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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 1102 Date: 10/6/2011

親屬移民I-130新政:申請加速

        【僑報】Form I-130一直以來是親屬移民申請的第一步,無論是公民或綠卡身份申請配偶還是未成年子女移民,都需提交I-130表。具體來講,可以申請I-130美國公民的親屬如下:1、美國公民的配偶;2、美國公民之21歲以下未婚子女。包括美國公民之配偶同其前夫或前妻所生的18歲以下未婚子女以及美國公民合法領養之16歲以下未婚子女;3、美國公民21歲以上未婚子女;4、美國公民已婚子女;5、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美國公民為其兄弟姐妹申請時需超過21周歲);6、美國公民的父母。(美國公民為其父母申請時需超過21周歲)。此外,美國永久居民也有權利為親屬申請I-130來美團聚,這些親屬是:1、永久居民的配偶;2、永久居民的21歲以下未婚子女;3、永久居民的21歲以上未婚子女。

        凡是符合上述條件的親屬,均可由申請人提出親屬移民的申請,即I-130。根據美國移民局最新規定,從2011年8月15日起,居住國沒有移民局USCIS辦事處的申請者在為親屬提交I-130移民申請的時候,必須向芝加哥的移民局鎖定信箱遞交申請。

        這個新政使得I-130整個申請程序變得更加快捷和方便,也讓USCIS在處理申請檔案的時候更加靈活。

        而對於其居住國有USCIS移民局辦事處的申請者即可以將申請提交到USCIS的芝加哥信箱,或者將申請檔案提交到當地的移民局。由此開始,海外申請者可以期待同美國境內申請者享有同樣的申請速度。根據2011年7月移民局備忘錄,這些申請者會享有更多的時間來反饋移民局提出的證據請求Requests for Evidence(RFE)。海外申請者現在有12周的時間來回復移民局補證據通知,外加14天的海外郵寄時間。

        而之前的條例規定占約百分之五的海外申請者可以在當地移民局,或者大使館或領事館提出申請。在新的條例規定下,美國移民局可以授權州政府和國會在以下特點情況下而有裁決的權利,這些特殊情況包括如下:1、海外美國服役軍人需秘密轉化工作和崗位的;

        2、申請人或者受益人面臨?緊急醫療事故,需要離境。

        3、申請人或受益人正在面臨緊急的人身傷害危險。

        4、受益人還有幾個月才年滿申請年齡。

        5、申請者和家人前往簽證面試,但是申請人已經入籍,家人需要新的申請的情況;

        6、申請人領養的一個小孩,有緊急需要離開美國。

        以上情況,美國國會或州政府有權決定此類案件的申請結果。申請者需注意,提交Form I-130申請到芝加哥信箱必須嚴格按照美國移民局規定的程序來提交申請。通過美國郵政局郵寄申請和通過其他快遞公司郵寄時,郵寄地址完全不同,具體方式請參照移民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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