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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 1106 Date: 11/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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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須知:超齡兒童保護法

        【僑報】超齡兒童保護法(簡稱CSPA)早在2002年8月6日就已生效,此法案改變了決定小孩是否超過移民局相關程序要求年齡的規定,從而決定是否簽發簽證。此法案的目的是為使某些已經在簽證簽發前超齡的申請人仍能保留小孩的身份,尤其對那些因為簽證處理的延期而導致超齡的申請人。但是由於CSPA是一條非常複雜的法案,並沒有詳細地說明許多適合申請人獲得此類保護的具體標準。所以,領事館官員會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為準則,官員會根據此法案審查每個申請人的檔案決定該小孩是否適合此法。

        正因為超齡兒童保護法靈活性比較大,在具體實施時取決於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和個人背景,所以許多移民的子女申請移民簽證時遇到了各種困難,在此,律師為您簡析超齡兒童保護法,以幫您更好了解此方案的適用情況。

        首先,CSPA超齡兒童保護法適用於以下簽證類別:1、美國公民/合法永久居民的小孩(IR-2和F2A的主申請人);2、家庭團聚類和勞工類簽證的家屬(F1、F2、F3和F4和所有的E類)。此方案不適用於V、K和其他任何非移民簽證。

        超齡兒童保護法只是用於以下情況:1、移民申請是在2002年8月6日後(含當日)被批准的;或2、申請人在2002年8月6日後(含當日)超齡的;或3、申請人在2002年8月6日前超齡,但在超齡前已經申請簽證卻被拒簽的。那麼,具體如何判斷受益人是否適用此法案,需要區分為以下兩種情形來討論:

        1、受益人已在美國境內居住,申請轉換身份成為合法永久居民。若其提交變更永久居民身份的表格之日離配額排到之日在一年以內,該受益人可使用此法案;

        2、受益人居住在海外,正在簽證處理的進程中。若兒童或其父母代為提交移民簽證及外國人登記表格第一部分的那一天,離配額排到之日在一年之內,該兒童適用此法案。如果該兒童是跟隨申請者,美國國務院強調主申請人必須特地為跟隨的兒童提交一份第一部分的申請表。

        3、父母作為主申請人在美國調整身份,子女在海外申請簽證。若父母提交要求執行已批准的申請表,並開始為其申請簽證,則提交當日離配額排到日在一年之內的話,適用CSPA法案。值得一提的是,根據美國移民法規定,即使申請居民未成年子女移民簽證的兒童不適用CSPA法案,或者應用了CSPA的條例計算之後的最終年齡超過了21歲,其原先的居民未成年子女簽證申請也會自動轉為居民已成年子女簽證申請,原來適用於居民未成年子女的簽證配額也可用於轉化後的已成年子女簽證。

        需要注意的是,在超齡兒童保護法公佈之後,移民局和美國國務院在過去幾年內根據具體情況對新法的內容進行了補充,並且此保護法的備忘錄中對某些條款作了解釋,在惠及到廣泛移民子女申請移民簽證的具體適用時,需特別留意該法案的相關解釋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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