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訂搜尋
Issue: 1107 Date: 11/10/2011
Become A Fan, Like St. Louis Chinese American News
Follow SCANews on Twitter Find SCANews on Facebook

能否在境外申請綠卡?

        【僑報】在申請移民的過程中,受益人通常會遇到這樣一個問題——受益人自己如果不在美國境內,能否和其他在美國境內的人一樣申請綠卡 如果可以,是否需要一些額外的程序

        為了能夠讓讀者們對這個問題有一定的了解,律師先向大家簡單介紹各種獲得綠卡的途徑,然後會對這個問題進行全面解析。

        拿到美國綠卡的途徑主要有兩大類:親屬移民和職業移民。

        (1)親屬移民:親屬移民的申請人可以是美國公民,也可以是美國永久居民。美國公民可以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申請移民;而永久居民可以為配偶和未婚的子女申請移民。例如IR類親屬移民,這種親屬移民使用於美國公民為配偶、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以及21歲以上的美國公民為父母申請移民。這種移民的最大好處就是沒有配額限制,案件辦理速度較快。

        親屬移民有以下幾個優先順序別。第一優先類別(f1),美國公民的成年未婚子女;第二優先類別(f2),包括(f2-a)美國永久居民的配偶及21以下未婚子女;(f2-b)美國永久居民的成年未婚子女;第三優先類(f3),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第四優先類別(f4),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

        親屬移民的優先類別有配額限制,需要等待配額排期。

        (2)職業移民。職業移民主要有以下幾個類別:第一,(eb-1)傑出工作人員,此類職業移民不需要美國的工作證明,然而申請人必須提供其在移民美國後將繼續在其專長範圍內工作的證據,此類職業移民適合於三大人群: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等特殊領域的傑出人才,傑出的教授或研究人員和跨國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第二,(eb-2)具有高等學歷或特別能力的專業人士。此類職業移民需要美國的工作證明,但申請人不需要提供其移民美國後將繼續在其專長範圍內工作的證據。同時,如果申請人提供了他/她將在移民美國後將繼續在其專長範圍內工作的證據,也可以申請豁免取得美國工作證明的要求。此類職業移民適合於具有高等學歷的專業人士和具有特別能力的專業人士;第三,(eb-3)專業人士,技術工人或非技術工人。此類職業移民需要美國的工作證明,申請此類簽證的外籍人士必須是具有學士學位的學歷水平的專業人士,或在某些領域具有熟練技術的工作人員,後者還要求有至少兩年的工作經驗或培訓。同時eb-3還包括一種特殊的可以申請移民的人群,這個人群是指那些非技術性工作人員,他們也必須具備至少兩年的工作經驗或培訓。申請非技術工作人員的移民一般有一定難度。

        不管是走哪條路,都有兩個步驟。第一步是綠卡資格申請(I-140/I-130),第二步是進行身份調整(I-485)。

        申請移民資格的時候,受益人(要想獲綠卡的人)可以不在美國境內(庇護綠卡除外。申請庇護時當事人一定要在美國境內)。例如公司可以開始申報勞工紙(PERM)或I-140申請,受益人可在自己的國家等候。投資移民,所有親屬移民也一樣。等到移民資格批准,排期到了,受益人就可以在其國家的美國大使館或指定的領事館辦理移民簽證的最後手續(面談、體檢、背景調查、申請資格最後確認,等等)。

        而對於第二個步驟,主申請人的配偶或子女在遞交I-485時,不一定必須在美國國內。如不在美國國內,需要在主申請人申請同時,遞交表格I-824(Application for Action on an Approved Application or Petition)。如果主申請人申請被拒,已繳納的I-824的費用不退。

        按現行移民法,能夠在美國申請調整身份(I-485)的人包括下列情形:

        (1)任何合法入境,保持合法身份,沒有違反移民法的人。(2)合法入境,但失去身份,或有其它違反身份的情形(如非法打工),但是系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未滿21周歲之未婚子女)。(3)職業移民申請人身份過期不超6個月者(包括非法打工不超過6個月)。(4)庇護獲准者,無論是否非法入境、非法居留時間長短都不受影響。(5)受245i特別法保護者(2001年4月30日前有親屬或公司提交了移民申請或勞工紙申請;2000年12月21日必須人在美國)。

        屬於以下情形者不能在美國調整身份:(1)持過境簽證者、持海員簽證者、免簽者(90天內可以美國公民直系親屬身份申請);(2)I-94過期者(公民直系親屬等除外);(3)非法打工者(公民直系親屬除外);(4)持J-1/J-2簽證,沒有免除回國服務兩年者(獲豁免者或已經回國兩年者除外);(5)已有移民法庭的遞解令,尚未重新打開案件者;(6)持K-1簽證來美但沒有與公民申請人結婚的(如結了婚則可能離婚後與另外的公民結婚在美國調整身份);(7)已經是有條件綠卡身份的人;(8)某些外交或國際組織成員,除非簽署放棄外交特權書;(9)已經在美國有超過6個月的非法居留,離開美國後又返回美國,無論是用了何種簽證,移民局入境許可者(AP),獲豁免者除外(Waiver)。

        綠卡從申請到之後的持有期間都涉及了許多複雜的問題,掉以輕心可能會將辛辛苦苦得來的綠卡喪失,因此,申請者應該聘請有經驗的律師和專家,為您提供專業的意見,確保您在移民的道路上一舉成功。



Follow SCANews on Twitter Find SCANews on Facebook


Please click here to comment on this article

Space Privacy Policy 時報尊重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