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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 1152 Date: 9/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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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中國簽證 最新規定(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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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駐美使領館 領事證件須知

        中國簽證簡介

        簽證是一國政府授權機關依照本國法律法規,為申請入、出或過境本國的外國人頒發的一種許可證明。

        根據國際法及國際慣例,任何一個主權國家,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允許外國人入出其國(邊)境,依照本國法律發給簽證、拒發簽證或吊銷已經簽發的簽證。

        中國領事官員根據中國法律和相關規定,決定頒發簽證的種類、次數、有效期和停留期,有權拒絕當事人的簽證申請或吊銷已經簽發的簽證。

        一、外國人赴華須申辦中國簽證

        除按有關協議、規定免辦簽證等情況外,外國人在進入中國前需申請並辦妥中國簽證。

        赴華前,應檢查簽證是否有效。如簽證過期或入境次數不足,應重新申請簽證。

        二、中國簽證種類

        中國簽證種類分為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公務簽證、普通簽證,其中普通簽證主要分為:

        (一)旅遊、探親簽證(“L”字簽證):發給赴華旅遊、探親或因其他私人事務短期赴華的外國人。

        (二)訪問簽證(“F”字簽證):發給應邀赴華訪問、考察、講學、經商、進行科技文化交流和進修、實習等停留期不超過6個月的外國人。

        (三)學習簽證(“X”字簽證):發給赴華留學、進修或實習停留期滿6個月以上的外國人。

        (四)工作簽證(“Z”字簽證):發給赴華工作、商業演出或進行學術交流的外國人,及其隨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五)乘務簽證(“C”字簽證):發給赴華執行乘務、航空、航運任務的外籍國際列車員、機組人員和海員。

        (六)記者簽證(“J”字簽證):分“J-1”、“J-2”兩種。“J-1”簽證發給赴華常駐的外國記者及其隨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J-2”簽證發給臨時赴華采訪的外國記者。



        (七)過境簽證(“G”字簽證):發給過境中國前往第三國或地區,在機場停留超過24小時或出機場的外國人。

        (八)定居簽證(“D”字簽證):發給經批准赴華定居的外國人。

        三、中國簽證的有效期、入境次數和停留期

        (一)簽證的有效期(“Enter Before”),系指簽證本身的有效期限,即自簽證頒發之日起到持證人可入境中國的截止日期(以北京時間為准)。如仍有未使用的入境次數,在有效期滿前(含當日),持證人均可入境。

        (二)簽證的入境次數(“Entries”),系指持證人在簽證有效期內可以進入中國國境的次數。

        入境次數用完或入境次數未用完、但已過有效期的簽證,均為失效簽證。如需前往中國,須重新申請簽證。如持證人持失效簽證來華,將被拒絕入境。

        (三)簽證的停留期(“Duration of Each Stay”),系指持證人每次入境中國後被允許在華停留的最長天數,即從入境之日起計算,持證人可在華停留的最長天數。 外國人在華停留時間如超過簽證允許的停留期而未辦理有關延期手續,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規情況,將被處以罰款等處罰。因此,持證人遇在中國境內停留時間需超過簽證允許的停留期時,必須在停留期滿前到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具體要求請查詢當地公安機關網站)申請延期(但不一定會被批准)。中國駐外使領館不辦理簽證延期。 在華工作(持“Z”字簽證)、學習(持“X”字簽證)、定居(持“D”字簽證)人員及常駐記者(持“J-1”字簽證)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必須前往當地公安機關申辦居留手續。外交、領事機構常駐人員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必須前往外交部、地方外事部門辦理居留手續。

        申請簽證指南

        一、須提供的基本申請材料

        (一)護照——有效期為6個月以上、有空白簽證頁的護照原件及護照照片資料頁復印件1份。

        (二)簽證申請表——《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證申請表》1份。凡申請赴華工作(“Z”字簽證)、學習(“X”字簽證)、第三國公民及使用同一護照偕行人還須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證申請表附表》1份。請如實完整填寫並簽署。

        (三)照片——小2寸(48mm×33mm)近期、正面、彩色、免冠護照照片1張(點擊查看“照片規格”)。請粘貼在申請表上。

        (四)居留證明——第三國公民在美國申請簽證時需提供在美居留、工作、學習的有效證明,或有效的美國簽證原件和復印件。

        (五)原中國護照——在中國(含港、澳、台地區)出生,後加入外國國籍者,第一次申請簽證,須提供原中國護照原件及護照照片資料頁及延期頁(如有)復印件。

        (六)更改姓名證明——如果新護照所記載的姓名與原護照不一致,須提供有關官方出具的更改姓名的證明文件。

        (七)原中國簽證——出生在中國且曾獲得中國簽證的外籍華人,持新換發的外國護照申請簽證時,應提供原護照照片資料頁及曾獲得的中國簽證復印件。

        二、須提供的其他材料及特別說明

        (一) 申請訪問簽證(“F”字簽證)——下列之一的邀請材料:

        (1)中國有關單位簽發的《被授權單位邀請函》或《邀請確認函》;或

        (2)“被授權單位”以外的中國地方政府或各類公司、企事業單位出具的邀請函。

        * “被授權單位”以外的中國地方政府或各類公司、企事業單位出具的邀請函,須包含以下事項:

        1.被邀請人個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

        2.被邀請人訪問信息:來華目的、抵離日期、訪問地點、與邀請單位或邀請人關係、費用來源等;

        3.邀請單位信息:邀請單位名稱、聯系電話、地址、單位印章、法定代表簽字等。

        * 一般情況下,邀請函可以是傳真件、復印件或打印件。必要時,領事官員可根據情況要求申請人提供邀請函原件,或提供有關證明文件或補充材料,或面談申請人。

        * 對申請人提供虛假邀請函或其他不實情況的,將予拒簽。

        * 根據中美《為商務、旅遊人員互發一年多次簽證協議》,美國公民可根據需要申請一次、兩次、半年多次和一年多次旅遊/訪問簽證。

        * 近兩年來兩次以上獲得“F”字簽證,或持有在華投資證明、營業執照等文件的美國公民可申請兩年多次商務/訪問簽證,但須提供原“F”字簽證或上述有關文件復印件。

        * 中國公民的外籍配偶、子女,以及所持護照的出生地為中國(含台、港、澳地區)的美籍華人及其配偶、子女,可申辦長期有效、多次入境商務、訪問簽證。申請時須提供中國境內親屬出具的邀請函及親屬身份證件復印件,以及結婚證書、出生證明等配偶、子女關係證明文件。

        * 領事官員根據申請人的具體情況頒發不同有效期、停留期和入境次數的簽證。

        (二)申請旅遊、探親簽證(“L”字簽證)——下列之一的邀請材料:

        (1)“被授權旅遊單位”簽發的“旅遊邀請函”;或

        (2) 中國境內各類公司、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的邀請函。中國境內個人出具邀請函時,需提供個人身份證件復印件;或(3) 往返機票訂單和酒店訂單。

        * 邀請函須包含以下事項:

        1.被邀請人個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

        2.被邀請人訪問信息:來華目的、抵離日期、訪問地點、與邀請單位或邀請人關係、費用來源等;

        3.邀請單位或邀請人信息:邀請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聯系電話、地址、單位印章、法定代表邀請人簽字等。

        * 一般情況下,邀請函可以是傳真件、復印件或打印件。必要時,領事官員可根據情況要求申請人提供邀請函原件,或提供有關證明文件或補充材料,或面談申請人。

        * 對申請人提供虛假邀請函或其他不實情況的,將予拒簽。

        * 中國公民的外籍配偶、子女,以及所持護照的出生地為中國(含台、港、澳地區)的美籍華人及其配偶、子女,可申辦長期有效、多次入境旅遊、探親簽證。申請時須提供中國境內親屬出具的邀請函及親屬身份證件復印件,以及結婚證書、出生證明等配偶、子女關係證明文件。

        * 領事官員根據申請人的具體情況頒發不同有效期、停留期和入境次數的簽證。

        三、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根據領區劃分,可親自或委托他人、旅行社、簽證代辦機構到大使館或總領事館辦理。

        (二)如有需要,申請人須根據大使館或總領事館通知前往面談或驗證申請材料上的簽字。

        (三)不接受郵寄申請。

        (四)不需預約。

        有關申辦處理時間、加急處理、簽證費用、手續費用、收費方式及各項表格,請洽聖路易中國簽證服務中心,電話:314-432-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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