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簽證的停留期(“Duration of Each Stay”),系指持證人每次入境中國後被允許在華停留的最長天數,即從入境之日起計算,持證人可在華停留的最長天數。 外國人在華停留時間如超過簽證允許的停留期而未辦理有關延期手續,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規情況,將被處以罰款等處罰。因此,持證人遇在中國境內停留時間需超過簽證允許的停留期時,必須在停留期滿前到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具體要求請查詢當地公安機關網站)申請延期(但不一定會被批准)。中國駐外使領館不辦理簽證延期。 在華工作(持“Z”字簽證)、學習(持“X”字簽證)、定居(持“D”字簽證)人員及常駐記者(持“J-1”字簽證)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必須前往當地公安機關申辦居留手續。外交、領事機構常駐人員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必須前往外交部、地方外事部門辦理居留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