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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 1179 Date: 3/28/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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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申請對非移民身份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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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報】有些非移民簽證允許有移民傾向,比如H-1B、L、O、P等簽證。有些則不允許有移民傾向,比如F和J。因此,處於H-1B、L、O、P身份的人提出移民申請,並不影響其合法的非移民身份。那麼,F和J身份的人提出移民申請,會不會影響其身份呢?
H-1B、L、O、P簽證不受影響
美國移民法明確規定,H-1B、L、O、P等簽證不受移民申請影響。換言之,即使H-1B、L、O、P等簽證的申請人已經提出移民申請,領事館也不能因為有移民傾向而拒絕他們的簽證申請。已經處於H-1B、L、O、P身份的人,在提出移民申請后,不論移民申請被批准或否決還是等待審理,均可以維持其合法的H-1B、L、O、P身份,而且在身份到期前還可以繼續延期。另外,處於其他非移民身份的人,在其他條件符合的情況下,即使已經提出了移民申請,不論移民申請被批准或否決還是等待審理,仍然可以將身份轉換成H-1B、L、O、P。移民局在其規章中曾經把H-1B和L-1簽證稱為雙重意向(dual intent)簽證。所謂“雙重意向”無非是指“非移民意向”和“移民意向”。盡管移民局沒有明確將O和P歸入“雙重意向”簽證,但移民法對O和P不受移民申請影響有明文規定,其法律效力並不因移民局的疏漏而有所減損。
與H-1B、L、O、P不同,移民法明確規定F和J簽證不得有移民傾向。美國領事館可以因簽證申請人有移民傾向而拒絕其F或J簽證申請。對此,無論領事館、移民局還是移民律師,都沒有爭議。不過,同樣是F或J,如果這兩種簽證的持有人已經進入美國,有效地維持自己的F或J身份,並提出了移民申請,他們是否還能繼續維持自己的F或J身份呢?換一個角度問,如果F和J身份的人提出移民申請,是否自己的F或J身份就自動終止?
1975年的上訴案例
移民申請對非移民身份的影響問題由來已久,可以追溯到BIA在1975年判決的一個案例。該上訴案的事實大致如下:一位外國學生在美國提出移民申請,移民局認定其有移民傾向而自動終止了他的學生身份。因移民局的決定,這位外國學生在其移民申請被否決后,無法保持合法的學生身份,被移民局勒令立即離境。
在判決中回顧了移民法在這一問題上的演進。1952年頒佈的移民法明確規定,移民申請人一旦提出移民申請,其非移民身份立即終止。但是,1958年國會在修訂移民法時,專門刪除了這一條文。所以,現在的移民法中並沒有條文規定提出移民申請便自動終止申請人的非移民身份。由此斷定,國會在立法時有意允許非移民身份的申請人,包括學生身份的申請人,在提出移民申請后仍然保持其非移民身份。據此,推翻了移民局的決定,判定外國學生在提出移民申請后可以繼續維持學生身份。按照移民法,BIA的判決對移民局具有約束力。
“9·11”后移民局的做法
“9·11”之后,移民局為了加強對外國學生學者身份的監管,起用了SEVP系統。移民局的有關檔案建議,外國學生和學者在遞交I-485后繼續遵守F-1或J-1的相關法律規定,以便I-485被否決后能維持合法的非移民身份。而且,移民局指示美國各學校,即使外國學生和學者提出的I-485申請被否決,也不能以此為由在SEVP系統終止其學生和學者的F或J身份。同時,移民局明確指示,如果外國學生或學者的I-485申請已經被批准,相關學校就必須在SEVP系統終止其F或J身份。原因在於,如果申請人的I-485已經批准,申請人就已經成了永久居民,不再需要維持F或J身份。
雖然移民局的修正說法中沒有專門講F或J身份的問題,但根據這一問題的語境、BIA的判例以及移民局此前有關SEVP系統的指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移民局的修正說法適用於F和J等不允許有移民傾向的非移民身份。
律師對持F、J簽證者的建議
從以上的分析中,可以基本上得出一個結論,即外國學生和學者在提出移民申請后,其F或J身份並不會自動終止。即使其I-485申請被否決,如果在被否決時有合法的F或J身份,他們仍然可以維持自己的F或J身份。但是,這並不意味著F或J可以像H-1B、L、O、P等身份那樣無所顧忌地提出移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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