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EB-1A媒體報導要求的法律條文見於8 C.F.R. §204.5(h)(3)(iii),原文如下:“Published material about the alien in 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 or other major media, relating to the alien’s work in the field for which classification is sought.”譯成中文,即“專業或主要行業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體發表的關於外籍(申請)人並與其申請類別的工作領域相關的出版品。”
“主要行業出版物”除了發表研究論文以外,還會包括本行業的新聞、報導、書評、專業人士訪談等。有些行業出版物並不發表研究論文,而完全以新聞、報導、評論、專業訪談為主,比如圖書館行業的Library Journal,材料科學領域的Materials Today,生命科學領域的Life Science Leader,金融行業的Wall Street Journal等。每個行業都會有許多類似的出版物,問題的關鍵在於“主要”二字。按照AAO的說法,只有全國發行或國際發行的出版物才算“主要”出版物。大學實驗室甚至國家實驗室在自己的網站上發布研究成果,或印刷成出版物在同行中傳閱,顯然無法滿足“主要行業出版物”的條件。
“其他主要媒體”是指沒有專業或行業界限的新聞媒體,比如Time、News Week等雜誌,CNN、NPR以及另外幾家全國性廣播公司或電視網。“主要”的意思是要全國發行或國際發行。有些媒體既服務於一個特定地區,又發行全國,比如New York Times、Washington Post等。不過,如果這類媒體有些版面只在本地發行,不在全國發行,這些版面上發表的媒體報導則不能滿足“主要媒體”的條件。同理,雖然有些地區電視台屬於全國電視網的一部分,但是由於當地新聞並不向全國播送,所以這些地區電視台的報導無法滿足“主要媒體”的條件。AAO曾經對此做出過詳細的說明。
三、 媒體報導內容
如果媒體的性質符合了EB-1A的特定要求,還要看媒體報導的內容。EB-1A的法律條文明確要求,媒體報導必須是“關於外籍(申請)人”(about the alien),而且必須“與外籍(申請)人申請類別的工作領域相關”。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申請人錯把EB-1B(傑出教授或研究員)關於媒體報導的標準用到了EB-1A申請上。EB-1B關於媒體報導的標準是:“Published material in professional publications written by others about the alien’s work in the academic field.”這�堜�確講報導是“關於外籍(申請)人的工作”(about the alien’s work)。雖然一字之差,確立的標準卻完全不同,體現出了立法者在媒體報導問題上有意對EB-1A和EB-1B區別對待。“關於申請人的工作”是一種遠比“關於申請人”低的標準。很多關於申請人工作的媒體報導可以在EB-1B中作為主要證據,卻不能在EB-1A中作為主要證據。原因在於法律條文在細微之處做了重要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