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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 1194 Date: 7/1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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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的媒體報導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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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僑報】媒體報導是EB-1A(傑出人才移民)十項條件�堶悸漱@條。對這一條的誤解也最多,不但很多申請人有誤解,個別移民官似乎也有誤解。在此,回到法律條文本身,以及美國行政上訴辦公室(AAO)對法律條文的解釋,並結合律師與移民局及AAO打交道的一些經驗,詳細解釋一下,什麼樣的媒體報導符合EB-1A的條件,什麼樣的媒體報導不符合EB-1A的條件。

        一、 法律條文

        有關EB-1A媒體報導要求的法律條文見於8 C.F.R. §204.5(h)(3)(iii),原文如下:“Published material about the alien in 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 or other major media, relating to the alien’s work in the field for which classification is sought.”譯成中文,即“專業或主要行業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體發表的關於外籍(申請)人並與其申請類別的工作領域相關的出版品。”

        這裡面包括四個問題:

        第一、什麼是“專業或主要行業出版物”?

        第二、什麼是“其他主要媒體”?

        第三、什麼是“關於外籍(申請)人”?

        第四、什麼是“與外籍(申請)人申請類別的工作領域相關”?

        前兩個問題涉及媒體的性質,后兩個問題涉及媒體報導的內容。只有在媒體性質和報導的內容兩方面都滿足了特定要求的材料,才能作為有效證據,證明媒體報導這一條。

        二、 媒體的性質

        “專業出版物”比較容易界定,比如科研領域的Science, Nature, 以及各種發表經同行審閱的科研論文的專業刊物等,均屬於這一類別。

        “主要行業出版物”除了發表研究論文以外,還會包括本行業的新聞、報導、書評、專業人士訪談等。有些行業出版物並不發表研究論文,而完全以新聞、報導、評論、專業訪談為主,比如圖書館行業的Library Journal,材料科學領域的Materials Today,生命科學領域的Life Science Leader,金融行業的Wall Street Journal等。每個行業都會有許多類似的出版物,問題的關鍵在於“主要”二字。按照AAO的說法,只有全國發行或國際發行的出版物才算“主要”出版物。大學實驗室甚至國家實驗室在自己的網站上發布研究成果,或印刷成出版物在同行中傳閱,顯然無法滿足“主要行業出版物”的條件。

        “其他主要媒體”是指沒有專業或行業界限的新聞媒體,比如Time、News Week等雜誌,CNN、NPR以及另外幾家全國性廣播公司或電視網。“主要”的意思是要全國發行或國際發行。有些媒體既服務於一個特定地區,又發行全國,比如New York Times、Washington Post等。不過,如果這類媒體有些版面只在本地發行,不在全國發行,這些版面上發表的媒體報導則不能滿足“主要媒體”的條件。同理,雖然有些地區電視台屬於全國電視網的一部分,但是由於當地新聞並不向全國播送,所以這些地區電視台的報導無法滿足“主要媒體”的條件。AAO曾經對此做出過詳細的說明。

        三、 媒體報導內容

        如果媒體的性質符合了EB-1A的特定要求,還要看媒體報導的內容。EB-1A的法律條文明確要求,媒體報導必須是“關於外籍(申請)人”(about the alien),而且必須“與外籍(申請)人申請類別的工作領域相關”。

        “關於外籍(申請)人” 意味著媒體報導必須突出申請人或圍繞申請人展開。用通俗的話說,在報導中申請人必須唱主角,比如以申請人為對象的專業訪談,對申請人成就的專題報導等。如果報導中只是提到申請人的名字、轉述申請人的文章摘要、概述申請人參與過的項目,則無法滿足“關於外籍(申請)人”的要求。另外,引用申請人論文的文章、就申請人文章發表的評論等,因主要不是關於申請人,而是關於申請人的文章或工作,顯然無法滿足EB-1A對“關於外籍(申請)人“的要求。

        “與外籍(申請)人申請類別的工作領域相關”是指媒體報導的內容必須與申請人的專業成就有關。比如一個生物醫學研究人員,可能同時是一個熱心的公益人士,積極參加社區的公益活動,並因此受到媒體採訪。這類媒體報導,即使滿足了前面講的其他條件,在申請EB-1A方面也沒有證據方面的價值,因為報導的內容顯然與申請人的專業成就無關——申請人的專業是生物醫學,不是公益活動。

        關於報導內容,許多申請人存在誤解,以為報導提到了自己的名字就可以作為EB-1A的證據。這種理解顯然與法律條文不符,也與AAO的解釋不符。報導只提到申請人的名字是不夠的,必須以申請人為中心,才算滿足了EB-1A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申請人錯把EB-1B(傑出教授或研究員)關於媒體報導的標準用到了EB-1A申請上。EB-1B關於媒體報導的標準是:“Published material in professional publications written by others about the alien’s work in the academic field.”這�堜�確講報導是“關於外籍(申請)人的工作”(about the alien’s work)。雖然一字之差,確立的標準卻完全不同,體現出了立法者在媒體報導問題上有意對EB-1A和EB-1B區別對待。“關於申請人的工作”是一種遠比“關於申請人”低的標準。很多關於申請人工作的媒體報導可以在EB-1B中作為主要證據,卻不能在EB-1A中作為主要證據。原因在於法律條文在細微之處做了重要區別。

        四、 律師的建議

        關於EB-1A中“媒體報導“這一條,法律條文寫得並不空洞,再加上AAO在上訴案中的解釋,內涵外延,已經比較清楚,沒有多少可爭論的空間。

        如果沒有滿足EB-1A特定條件的媒體報導,申請人不要在證據上牽強附會,以免事與願違。EB-1A雖然法律要求高,但對於有所成就的申請人,並非可望不可及。按照現有法律,申請人只需滿足十項條件中的三條。媒體報導只是其中一條。對於已經具備了基本條件的申請人,重要的是明了法律的真正要求是什麼,哪些材料是證據,哪些不是。即使在媒體報導方面缺少證據,仍然可能有證據滿足另外三條。即使暫時尚未滿足三條,經過一定努力,創造條件,仍可能滿足三條。對於那些已經有更強的證據支持三項條件的申請人,更沒有必須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去勉強證明媒體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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