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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 1244 Date: 6/2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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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1與EB-1A的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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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僑 報

        O-1與EB-1A在移民法中均被稱為“特殊人才”(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這兩個類別對申請人資格的法律要求可謂同中有異,異中有同。

        一、O-1與EB-1A的同中之異

        O-1與EB-1A的最大區別在於,O-1屬於非移民簽證,而EB-1A屬於移民簽證。O-1在功能上更類似於H-1B,主要是供外籍專業人士在美國從事短期合法工作。不過,與H-1B相比,O-1對於外籍專業人士的資格要求要高出很多。

        具體而言,申請O-1的外籍專業人士必須具有“特殊才能”。由於各種原因無法申請H-1B的外籍專業人士,如果擁有“特殊才能”,則可申請O-1在美國合法工作。

        O-1與EB-1A的另一個重大區別在於,O-1需要由美國雇主提出申請。所以,在O-1申請中,美國雇主是“申請人”(Petitioner),外籍專業人士是“受益人”(Beneficiary)。而EB-1A不需要美國雇主支持,外籍專業人士可以自己提出申請。所以,在EB-1A申請中,外籍專業人士既是申請人(Petitioner)又是“受益人”(Beneficiary)。

        二、O-1與EB-1A的異中之同

        盡管O-1與EB-1A分屬於兩個不同的類別,兩者在法律上對外籍專業人士學術條件的要求卻幾乎相同。具體而言,外籍專業人士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中的至少3條,方能證明具備了O-1和EB-1A的申請條件:

        1.獲得過全國性或國際性獎項;2.被選為高標準專業協會的會員;3.得到過專業媒體的報道;4.在專業領域有重大創見;5.發表過專業論文;6.評判過同行的工作;7.在重要機構或項目中擔任領導工作;8.作品在重要場合展出;9.收入遠遠高於同行;10,其他能夠證明“特殊才能”的證據。

        滿足了基本條件只是具備了申請O-1或EB-1A的初步資格。移民局是否批準一個申請,還要看申請人提交的證據的強弱。比如說,就“發表過專業論文”一項而言,還要看論文的數量,尤其是第一作者論文的數量,論文發表的刊物排名、影響因子,論文發表後被引用的情況,等等。

        所以,判斷一個外籍人士是否符合O-1或EB-1A申請的基本資格往往並不難,難的是具體判斷每項證據的強弱。

        三、移民局審理兩者的不同標準

        雖然有關O-1與EB-1A的法律條文對外籍專業人士學術條件的要求類同,移民局在審理這兩類案件時所把握的尺度卻有所差別。一般而言,移民局在審理O-1時,尺度較為寬松;在審理EB-1A時,尺度比較嚴格。

        所以,在判斷是否可以提交O-1或EB-1A申請時,不僅要看法律條文的規定,還要了解移民局的具體審理標準。法律條文相同,並不意味著審理標準也相同。在評估證據的強弱時,一定要考慮移民局對具體法律條文的闡釋以及對審理標準把握的尺度。這些細微的差別雖不見於法律條文,卻直接影響到O-1和EB-1A申請的結果。

        四、從O-1到EB-1A

        了解了O-1和EB-1A在法律上的異同,以及移民局不同的審理尺度,申請人則可以據此制定可行的綠卡申請策略。比如說,如果O-1已經得到批準,申請人可以利用EB-1A與O-1法律要求的類同,要求移民局在審理EB-1A時將已經批準的O-1作為一項條件來考慮。

        盡管移民局稱每個個案要分別審理,已經批準的O-1並不會影響到EB-1A的審理,在EB-1A的實際審理過程中,移民局有時把已經批準的O-1作為一項因素來考量。當然,O-1獲得批準並不必然意味著EB-1A也會獲得批準,只是O-1的批準無疑給EB-1A申請增加了一個法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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