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政新猷︱替代役 Taiwan News - Military Service Term 近年來由於政府推動國軍「精實案」,役男供給超過需求,社會各界乃有建議實施替代役之呼聲。 政府爰組成專案小組,參酌歐洲國家實施替代役之經驗,針對國情需要,規劃替代役制度。「替代役實施條例」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元月獲得立法院三讀通過,嗣經總統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明令公布。 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目前計有警察役、消防役、社會役、環保役、醫療役、教育服務 役及外交役等七種。其中外交役之專長包括農漁技、水利工程、醫療、電腦資訊及經貿職訓等。 替代役實施之對象為:︿一﹀民國七十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二﹀民國六十九年次以前出生之役 男須履行兵役義務者,得依規定申請服替代役。在替代役之待遇方面,替代役役男之薪俸、地域加給及 主副食費比照國軍義務役士官、兵標準。替代役之訓練分別包括為期五週之軍事基礎訓練及二至十二週之專業訓練︿專業訓練程期由需用機關決定之﹀。 倘欲了解詳情,敬請洽駐堪薩斯辦事處,電話:816-531-1298,816-531-1299,地址:3100 Broadway, Suite 800, Kansas City, MO 64111,傳真:816-531-3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