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公司經理的簽證及移民申請 徐樂夫律師法律專欄 隨著全球經濟逐漸一體化以及不同國家之間大量增加的相互投資,跨國公司成為一種非常普遍 的經濟現象,由此產生大量的人員交流,特別是管理人員在有一定連繫公司的相互轉換調動。美國移民 法對這種人員交流給予一定身份上的便利。 一個在美國海外公司工作的經理可以持L-1簽證進入美國,並且在雇主在美國的公司工作。在移民法 上,經理可以是公司主管型的人︿Execertive Capacity﹀如總經理、總裁、副總裁等;二是一般部門 經理︿Manerial Capacity﹀。這二類性質的經理在許多公司內分界並不清處。他們的許多功能是重疊 的,比如管理一個部門或一個組織,有權建立公司或部門的目標和政策;對經營管理有決定權;有人事 處理權。他們僅僅受制於總經理或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除了經理,L簽證還包括另外一些具有特定知識 或技巧的職工︿Specialized Knowledge Employee﹀。 申請L簽證有一些條件必須被滿足。首先,應當有二個互有一定連繫的公司,一個在美國以外,另 一個在美國︿或準備建立一個分公司﹀,這種連繫包括被一個同一個雇主擁有,或是分公司。跨國公司 不一定如國內政治經濟學中所講的壟斷寡頭,那麼龐大無比。任何經濟實體,包括公司、合夥、合資或 個人獨資,只要有二個公司在美國和其他國家,都可能合資格移民法上的跨國公司的定義。第二,L簽證 的受益人必須在美國雇主的海外公司工作連續一年以上在申請之前的過去三年。第三,跨國公司經理在 美國的公司及在海外公司的工作都應當是在經理的位置上。第四,L簽證受益人應當具有必要的經驗和 學位或知識。許多公司對經理人選並沒有一定的學位要求,經驗可能更為重要。但一些大公司對經理的 位置要求有一定的學位,如MBA或工程師之類的要求。如果公司有這方面的要求,受益人應當有這方面 的資格。如果申請受益人是到美國開辦一個新的辦公室,一般要求有一個辦公地點,有一定的商業結構 存在,雇主有能力支付工資以及有資本開始在美國的業務。 一般,L-1A跨國公司經理簽證有7年限制,如果持L-1簽證進入美國是為了開辦一個新的辦公室,第 一次一般給予一年的時間。L-1持有人的配偶及21歲以下的小孩可以申請L-2簽證。如果人在海外可以向 美國的海外領事館申請L簽證,如果人已在美國,可以向移民局申請轉換到L-1 Status。 L-1簽證一般要求持有人有意願離開美國當期限到時,但持有人可以在美國申請綠卡。跨國公司經理 屬於以雇佣為基礎的移民申請中第一優先第三類EB-1(C)。因而不需經過勞工卡程序。一般地說,獲 得L-1A跨國公司經理簽證對於移民申請是有幫助的,因為二類申請有基本上相同的標準。但移民局並不 接受獲的L-1A Status等於批准EB-1C移民申請。移民局仍然可以否決EB-1C移民申請,盡管L-1A獲得批准。 因為前幾年,有許多持L-1簽證進入美國的中國人,從事同L-1申請的職業及位置不同的工作,一些 人在經過一年營業後無法提供報稅單、銀行轉結帳證明而失去合法身份。移民局對從中國大陸來的 L-1申請在實踐上有更為嚴格的審查標準和程序。 ︵本文僅是介紹性、探討性文章。特定case請同專業律師連繫。徐樂夫律師的連 繫電話是314-569-1408或E-mail:lxu@attorne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