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移民傾向」 徐樂夫律師法律專欄 「移民傾向」是一個magic word在移民和visa法中,許多想到美國學習或訪問的人因為「移民 傾向」而被拒之門外。因為一些非移民簽證,如B簽證,F簽證申請人是不能有移民傾向的,如果申請 人在簽證面談時有直接或間接的證據,表明申請人可能會留在美國不走或沒有任何證據但給簽證官一 種印象有移民傾向,申請仍有可能被拒簽。另一些簽證,如H同L簽證,雖然法律並不禁止你有移民傾 向或目的,但它們要求申請人在申請簽證時表明,一旦申請人完成有關的工作在美國,有意願返回原居 住國。盡管許多持H-1B或L簽證的人最終會在美國申請移民,但如果在申請簽證時,申請人打算留在美國 不走在完成有關工作之後,簽證申請仍然可能會被拒絕。 「移民傾向」這個詞的魅力在於它深不可測和模糊不清。所謂傾向是一種趨向、一種可能,在許多 情況下是一種內心活動,所以在許多情況下認定它是相當困難的。實際上,以「移民傾向」否定一種申 請或給予一種結論,同法律制度中證據決定結果是背道而馳的。問題所在是,做為一個外國公民,臨時 進入美國訪問或學習不是一種法律上的權力,只有美國公民才有這種權力。所以簽證官並不需要有完全 的沒有其它或然性的證據就可以給申請人一種結論,也就是拒絕發給你簽證被拒簽。的申請人並不享有 美國憲法上的適當程序︿Due Process﹀的保護。 實際上,許多申請非移民簽證的人,當申請時是有臨時訪問的目的,並不是抱著堅定的移民目的, 或如果有這種移民想法,也是遙遠或模糊的。所以申請人所應明確的是你沒有「移民傾向」在申請簽證 時,簽證官需要有一些客觀證據去認定申請人沒有移民傾向,如申請人的親屬在原居住國,申請人有一 份好的工作、有不動產、到美國所從事的訪問或學習是同原先工作有關係並對以後的工作有幫助等,總 之,申請人在原住國有堅固的連繫,這些關係會促使申請人臨時訪問美國之後回到原住國。簽證官需要 這樣一些證據去滿足法律的要求。當然有這些證據並不一定有因果關係促使申請人回到原住國,這種證 據的有用性在於,同原住國有堅固連繫的人比沒有這種連繫的人更可能有「移民傾向」。 一旦非移民簽證的持有人進入美國,在申請簽證時表明的非「移民傾向」並不能阻止他申請移民, 因為形勢會變人會變。兩種發生在不同時期的不協調的故意不一定一個是真另一個一定是假,可能原先 的沒有移民故意同以後的移民故意兩者皆真。只要美國移民法允許,申請移民是允許的,並不會因為你 曾經表明沒有「移民傾向」在申請非移民簽證時而否定你的移民申請。所要注意的是,一旦你提出移民 申請,不管批准與否可能會影響到你或你的配偶轉換到其他一些非移民簽證,如F-1身份,因為它是不 能有「移民傾向」的,而提出移民申請︿I-140,勞工卡或I-130﹀是一種客觀證據有「移民傾向」。 結論是,「移民傾向」可能會影響一些人進入美國或在美國調整到F,J等一些非移民status。但在 大不份情況下,並不是一個障礙在美國申請移民。 ︵本文僅是介紹性、探討性文章。特定case請同專業律師連繫。徐樂夫律師的連 繫電話是314-569-1408或E-mail:lxu@attorne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