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發駕照需知 ︻堪薩斯辦事處訊︼ 美國駕照應經政府駐外單位驗證,始得換發中華民國駕照。 依據中華民國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條文,自二○○一年六月一日起,持 有外國政府所發有效之正式駕駛執照,應經政府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單位驗證 駕駛執照及其中文譯本後,始得依平等互惠原則免考換發同等車類之中華民國普通駕 駛執照。   倘欲瞭解詳情,敬請洽駐堪薩斯辦事處,電話:816-531-1298,816-531-1299, 地址:3100 Broadway, Suite 800, Kansas City, MO 64111,傳真:816-531-3066, e-mail:kcteco@pen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