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科研人員(EB-1a)申請卓越人士移民 (中) 徐樂夫律師法律專欄   第三,主要傳播媒體、學術出版物對申請人及申請人的工作的報導。引起媒體的 注意,是一種標誌,關於你在very top的位置。但是,移民局並不接受一般性的,非 常簡單的報導。如果申請人的名字只在對其老板的報導中出現過一二次,也不容易被 移民局接受做為滿足這一條標準。   一般地說,這一條標準更容易被體育、藝術領域內的申請人使用,因為記者及媒 體總是對他們及他們的活動更感興趣。但是,做為科研工作者,可以提出一些證據, 盡管這些證據可能不是出現在﹁主要媒體及學術出版物﹂上,比如學術雜誌,文章審 閱人員對文章的正面評價;同行在學術會議或簡報中對申請人及工作的報導等。   第四,申請人做為他人作品的一個評判者。你能在某一特定領域成為同行的評判 者,是一種證據你已升到︵very top︶的一種證據,因為評判者相對於被評判者,應 有更長的資歷,更高的學識和水平。這一類證據在許多情況下是專業雜誌的編輯要求 申請人去review學術文章。編輯的邀請信要保留住。有一些人不是本人被雜誌編輯要 求,而是被他的老板所要求,這種情況下如何提出證據是個問題,老板的書面證據是 重要的但可能會被質疑;你做為他人作品的評判者可能是你老板工作太忙而不是申請 人︵very top︶。   其他可能的評判者是大學中論文指導成員或grant評審成員。但是,做為大學教 授,做為學生論文指導成員是教授工作的一部分,所以不是非常強的證據去證明這 個教授已在︵very top︶的位置。   第五個標準是申請人對科學的最初的貢獻,有相當大意義︵major signifiane︶ 在他所在的特定領域。翻譯︵original contribution︶成﹁最初的貢獻﹂可能並不 十分準確。但是它的意義在理解上並不會有太大的問題。這種貢獻應當是一種創新, 如一種發明,創造了一種原先並不存在的東西︵理論、方法、技術或產品︶。或是一 種發現;某些東西原先已經存在,但人們並不知道它的存在,比如發現一種細胞, 或發現一種已知細胞的不知的功能。這個標準的argument重點應當是它的意義︵ major significance︶,不是一般的很小的發明或發現。但是很小很大很不大是一 種有伸縮性的東西,取決於誰說它。審批官員在許多情況下不是依賴於自己的專業知 識,因為他很可能不是某一特定領域的專家,而是一般常識︵common sense︶並且 借助於其他專家的意見。他也可能借助於其他一些指標,如刊物的級別,編輯的評價 ,新聞的報導等去確定申請人的成就是否符合這一條標準。證據的交叉支持是證據法 上一個重要現象。有一個證據,然後用其他證據去證明這一個證據,以提高這個證據 的可信處。   第六個標準是申請人是重要學術著作或文章的作者。這個標準對於一些在公司 裡工作的申請人可能是個問題。因為公司給他們的主要任務不是發表學術文章而是研 究和設計專利或專有技術。但對於在大學裡的研究人員,論文往往是研究工作的最 終性結果。   可能的理解誤區是以為文章越多越好。但移民局已經認定,一般文章的多少並不 起關鍵作用。所以,論證的中心是﹁重要的文章﹂。什麼樣的文章是﹁重要的﹂?有 一些指標可以做參考:比如說文章發標在什麼樣的刊物上。每一領域會有一些不是法 定但習慣上的雜誌的級別,情形就如同國內評職稱時用的刊物級別一樣。因為一些刊 物有長期累積起來的名聲發表重要的學術文章,比如﹁科學﹂、﹁新英格蘭醫學雜誌 ﹂等,雖然不是每一篇文章在重要刊物上都是好文章,正如不是每一個從哈佛畢業的 學生都比別校的畢業生強一樣。但做為許多參考性指標中的一種,仍然有可使用的價 值。另外一個例子是專業文章被引用的次數。文章被引用可以是一種證據去證明文章 的重要性。當然還有其他一些指標,比如文章是一種得獎文章,與他權威對文章的評 價等。(本文目的是為公眾服務,僅供參考。有問題可洽徐樂夫律師,電話﹕314-569-1408或314-863-7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