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科研人員申請卓越人士移民︵EB-1a︶ ︵下︶ 徐樂夫律師法律專欄   第七個標準,申請人在某一具有傑出成就組織中起關鍵作用。這一標準對 於在藝術或體育團隊中的申請人有更多的利用機會,如各類體育運動隊、藝術表演 團體,因為它們經常以一個運動團隊運作。但是,科學研究人員不是不可以利用這 一條標準,至少不應放棄這個機會。因為許多科學研究並不是一個人單槍匹馬做, 一般會有一個課題組,在某些權威的頭銜下工作,承接一些政府資助的研究項目, 可能也有許多突破性的發展和具有重大經濟、健康或環保方面改善的研究成果。要 滿足這條標準有二個層次需要有證明材料:課題組有傑出成就和申請人在其中起關 鍵作用,所謂關鍵作用是他做出主要貢獻或他的工作是其他傑出研究的前提和基礎等。   另外有一類標準不應忽視的是﹁另外證據︵other evidence︶﹂,如果它們也 可以證明申請人的特殊能力和成就。這是在10條參考性標準以外的東西。所有放在 10條標準中太勉強的東西都可以放在這一條下面。比如你有一個相對高的工資同相 同教育及經驗背景的人相比,但又高得不太多。或你有一個傑出學生獎,可能滿足 不了國家或國際獎的標準,但它有一定的競爭性,或你有一個fellowship,grant 等,別的地方放不下去或放下去不合適,可以把它們放在這裡。它們能起作用的理 由在於:移民審批不是1+2=3那麼簡單。在一些特定case中,2+2可能小於3,但 1+1可能大於3。所有證據提供給審批官的目的,是讓他有一個﹁心證﹂,確認你已 達到︵very top︶在你的領域。另外一個理由是,10條參考性標準僅僅是一些經驗 的總結,僅僅是為了證明statute裡的語言︵very top︶。仍然可能有些情況並沒 有被這些標準涵蓋卻能證明申請人已達到︵very top︶的境界,所以它同其他10條 標準一樣有證明作用。   一般地說,EB-1a申請人並不需要有一份工作在美國。因此,一個在美國境外 的卓越人士也是可以申請。但是,EB-1a是在以雇佣為基礎的總的分類下。因此,無 論申請人在美國境內或境外,提出一些證據將在美國受雇或準備自己開業以發揮他 的﹁卓越才能﹂。在大多數情況下是有幫助的,在某些情況下是必要的。移民局已 經表明,以﹁卓越人士﹂類別申請移居到美國,並不意味著到美國之後可以無所事 事,退休吃閒飯而不發揮他的﹁卓越才華﹂。所以,一份工作合同,一個單方工作 offer或一些計劃準備在美國開辦業務是有幫助的。   另外一個問題需要考慮的是對case材料的組織。對於什麼東西是需要的,什麼 東西並不重要,心裡應有一點底。心中有一個目標,就會容易明白需要什麼證據和 為什麼需要它們。所以,在開始申請之前吃透有關標準,不要像日常生活中一些人, 說話很多但卻不知道為什麼要這麼說,或不明白自己在說什麼。綱領性的東西在證 據搜尋和推薦信的組織都是有重要作用,一些證據,看似重要但實際並不重要。比 如說在一個EB-1a申請中,在證據中表明申請人在學生階段是全A學生。這肯定是一 種正面的證據,但是,申請人所面對的不是招生或招工人員而是移民審查人員,EB-1a 指的是﹁卓越人士﹂在一個特定的領域而不是一個﹁卓越學生﹂。申請人是在 ︵very top︶在特定領域具有相同或相似背景的研究人員,而不是在學生中︵very top ︶。所以,它的證明力並不強。   從一般因果論,一個﹁果﹂總可以往回追溯它的﹁因﹂。EB-1a申請或申請被批 准,可以往回看幾年甚至十幾年的努力工作,發表論文,出席會議等,所以,對於 一些剛到美國或類似還在非常初步階段的人,有意識地創造或利用一些機會,如獲得 fellowship的機會,評獎的機會,開會的機會。你或許深謀遠慮了,實際情況是,許 多機會如果你不在意,擦肩而過。如果你在意,或許你就抓到它。 (本文目的是為公眾服務﹐僅供參考。有問題可洽徐樂夫律師﹐電話﹕314-569-1408或314-863-7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