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發布「外國護照簽證規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外國護照簽證規費收費標準」已於本(二OO一)年十月十九日發布,並訂於十二月一日起正式施行。該標準實施後對於外國人│特別是持美國護照者│申請中華民國簽證,將有若干新的變革及規範。 首先,該標準第四條明文規定,申請人所持護照國家對我國人民申請該國簽證另收取特別處理費等類似費用者,每件依照該國所定費額相對收取。依該項規定,為因應美國在台協會台北及高雄辦事處一向對國人收取新台幣一千五百元簽證處理費之做法,中華民國駐外館處將自十二月一日起對持美國護照之簽證申請人收取美金四十五元的相對處理費;同條也新增規定申請落地簽證者須另加收落地簽證處理費美金二十四元或新台幣八百元,所以日後美籍人士到達台灣機場申請落地簽證(可停留三十天)費用為美金六十九元(相對處理費美金四十五元加上二十四元)或新台幣二千三百元,其他國家人士則為美金六十元(即單次入境簽證費美金三十六元加上二十四元)或新台幣二千元。惟如停留中華民國不超過十四天之美國護照持有人,仍可以免簽證方式入境台灣,不必作任何申請,亦不必繳交任何費用,惟其美國護照需於入境時尚有六個月以上之效期。 其次,自十二月一日起,駐堪薩斯辦事處依據上述新標準收取各項與簽證相關規費標準表如下(不含特別處理費): 單次/每件 多次/每件 備註 停留簽證 三十六美元 七十二美元 1. 美國籍及與我訂有互免簽證費協定之國家人士免此項簽證費。 2. 八人以上以集體方式同時入出境者,得以團體名義申請停留簽證,每人各件收取原定費額之百分之五十。 3. 凡申請速件處理者,每件須加收該簽證費額百分之五十之速件處理費(美國籍人士及與我訂有互免簽證費協定之國家人士比照計算)。 居留簽證 六十六美元 九十美元 電報費 每件每頁美金三元 僅針對相關特殊案件須另報外交部或相關館處處理者。 文件郵遞費 郵局掛號每件美金八元;Express每件美金十二點四五元;Priority每件美金四點三五元。 上表所列停留簽證之標準審核作業時間原則上為一個工作天。上述停留簽證如申請速件處理,原則上於三個小時內發件,但每件須加收該簽證費額百分之五十之速件處理費,即單次停留簽證加收美金十八元,多次停留簽證則加收美金三十六元。另,依據該標準第七條之規定,簽證申請案經審理而不予核發者,申請人所繳費用將不予退還,併請注意。 駐堪薩斯辦事處並提醒申請人倘於十一月下旬以郵寄方式申辦簽證者,新規定之是否適用,一切以郵戳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