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僑民返國行使93年總統選舉權登記辦法 中央選舉委員會表示,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三條及「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者,得自本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明(九十三)年二月九日止,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登記,經核准即可返國持有效之護照投票;該項登記得以寄達或送達方式為之,也可委託他人辦理。但如在投票日四個月前即在國內設立戶籍,至投票日仍繼續設有戶籍,則依法取得國內選舉人資格,屆時則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不可憑其他任何身分證件)赴投票所投票。有關之規定及「登記申請書」與「委託書」可上「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查詢,該網址為: www.cec.gov.tw